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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领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由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3.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顺产、难产分娩的
①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的
①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须明确手术名称)原件及复印件